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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8章(第1页)

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发出任命通知书,说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陈绍禹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委员。

10月21日出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10月23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与王明谈话,指出他不尊重七届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检讨错误的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136]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请求到苏联治病的信“不但未允许,反而惹了祸来——毛泽东用中央政治局的名义派刘少奇同志于10月23日来到王明住处,找王明同志谈话,要王明按照二中全会决议写声明书(实则二中全会没有任何决议),并把自己过去在内战和抗战时期所写的各种论文都加以否定的批评”。

同日致信季龙先生并转李、戴两老,说送上原张(曙时)、李(木庵)二位所拟之“法制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并附上李木庵所拟几点意见,请加以研究修改。法委之组织,须视此工作任务而定等。

10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在决议事项第九项中指出:“由于王明同志尚未按照今年二月二中全会决定对所犯错误写声明书,刘少奇同志已在十月二十三日代表政治局和王明同志谈话,指出王明同志不尊重二中全会决议,拖延不写声明书,是不对的,并催他从速写好声明书。中央政治局听了刘少奇同志的报告后,认为刘少奇同志对王明谈话时所采取的立场是正确的,王明同志必须遵守二中全会决定,并按照二中全会上同志们对王明同志所作批评的方向及王明同志在会议上所作愿意写声明书的口头表示,从速写好声明书,交政治局审阅。”

秋于北京作七绝《过文公祠》。[137]

1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由主任杨尚昆署名的通知,将10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王明的决议事项通知王明。

《传记与回忆》说:“王明同志接通知后,气得几天几夜不能入睡,肝胆炎肠胃炎一齐发作,接着心脏衰弱。我找中西医生来帮忙,花了很大力气,才使病人转危为安。”

11月6日写信给毛泽东,说:

您在本年三月二中全会作结论时,要求我对于您所指出的我在内战时期和抗战时期所犯的错误再写一次声明书,现遵示声明如下:

一、“关于内战时期错误问题,我于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已经写了一封信给六届七中全会,表示完全接受七中全会一九四五年四月二十日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去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间,主席四五次反复问我对《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还有什么意见?并说,如果我认为有那些不合事实的话,中央可以修改决议。前几次,我均答复已没有什么意见了。最后一次(十二月哪一天晚上,记不清了),当时我觉得既然主席这样反复地询问,不妨遵照主席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指示,将我想到的有些意见向党的领袖陈述一次,现在我再向中央正式声明一次:我完全接受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于决议中提到的一些历史问题,再不向任何人发表对任何问题的不同意的意见。”

二、“关于抗战初期错误问题,中央作出结论,我是一个党员,一定接受和服从。”

11月27日写信给毛泽东说:“我请求你最近几天来我处谈谈,并请抽出较久点的时间,我迫切地期待着,如何?请示复。”

12月29日因王明经常累病,身体更加恶化,孟庆树写信给刘少奇,请他允许并设法让王明到苏联治病。过了几天,孟庆树接到刘少奇回信,他要王明自己也写信给中央。[138]

本年底或明年初刘少奇在前门外某大礼堂召集全北京干部大会,要王明报告废除六法全书和马列主义对国家与法律的观点,会后与他一起到薄一波家里吃饭。[139]

本年上海华夏出版社出版洛甫、王明著《青年学习问题》。[140]

1950年46岁

1月1日致信许鸿,表示问候,并说“到华中时可否就便将修高兄问题解决一下?他现在在长沙明德中学住闲”;自己“身体不行(肠胃心脏),一累即病,妨碍工作甚多”。[141]

1月9日[142]张志让致信王明说:“顷与沈老谈京津两市二审法院事,其中有具体问题几个,须与先生先作一度商讨。拟请于医生允许后,侭先约时一晤。沈老当偕吴副院长闵秘书长及志来谈也。”王明即日在信后批示:“志让先生:请与各位明日(十日)下午四时来如何?”[143]

1月11日写信给刘少奇,请允许到苏联治病。[144]

1月21日致信董必武并请转报刘少奇,报告了以下条例大纲的准备情况:1婚姻条例草案,说前年冬季在西柏坡时已由妇委与法委合作拟出,并经少奇同志原则批准,争取在今年三八节前公布;2刑法大纲,说预计于3月前后搞出一个草案来;3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法暂行大纲草案。最后询问他们对法委工作还有何指示,请即示知。

同日中共中央妇委将《婚姻条例》草案呈送中共中央,并附上邓颖超致毛泽东、刘少奇、朱德、任弼时、周恩来并王明同志的一封亲笔信。信中说:“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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