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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看书网>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 第14章(第1页)

第14章(第1页)

但是,《大宪章》的影响在都铎王朝(1457-1603)时期明显削弱。这一时期,英国国王巧妙地把中世纪的英国议会从对付王权的基地改造为对自己有利的工具。17世纪初,因为没有继承人,都铎王朝寿终正寝,给《大宪章》的支持者以新的机会。趁着第一个斯图亚特王朝(1603-1649)权力未稳之际,《大宪章》的支持者对王权进行了反击,其中最出色的代表便是爱德华。柯克爵士(siredwardke)。

柯克爵士是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他毕业于剑桥大学,1578年成为律师,11年后成为议员,1592年担任皇家的副检察长(licitorneral),1606年成为高等民事法院院长(chiefjticeoftheurtofonpleas)。尽管英王一再委以他王座法院大法官(chiefjticeofthekg&39;bench)和枢密院成员(theprivyuncil)的重任,但丝毫改变不了他用普通法约束王权的政治理想。1620年代,柯克参与起草了《权利请愿书》,使之成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部份。

此外,柯克还是位勤于著述的法学家。他把自己当大法官时审理的案件编为法院《报告》(reports)逐年发表。他生前和和死后出版的四卷《英格兰法总论》(stitutesofthelawsofengland)奠定了他作为英国法集大成者的地位。

政治上,柯克继承并发展了布雷克顿的法治思想。在限制王权的问题上他进一步明确提出:&ldo;除了法律与国家认可的特权外,国王没有特权。&rdo;而且,国王自己不能解释这种特权,只有法官才是权威的解释者。在《大宪章》的性质问题上,他认为《大宪章》之&ldo;大&rdo;&ldo;不是由于它的篇幅,而是由于它所包含的内容至关重要且崇高伟大,简而言之,它是整个王国所有的基本法律的源泉&rdo;。他重申,任何与它相悖的判决和法规&ldo;皆为无效&rdo;。(考文前引书第55页。柯克甚至还大胆地提出:&ldo;如果议会的行为背离基本人权和理性,那么普通法应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督控制,并宣告它无效。&rdo;见庞德(rosepound)著、唐前宏等译:《普通法的精神》,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2页。此书也是本经典性著述,1921年在美国出版,但中译本译文有欠完善。)

考文认为,柯克提出的司法审查观念、既应约束国王也应约束议会的基本法观念、法律之下的议会至上等思想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制宪先贤和美国宪法。的确如此,美国革命时期的领导人,特别是有法律背景的领导人,无一不从布雷克顿和柯克的著述中获益非浅(在北美殖民地《独立宣言》这个历史性文件上签名的56位大陆会议的代表中有25人是律师,因此,美国革命也可以说是律师领导的革命)。在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柯克的书和其他英国法律教科书卖得跟在英国一样火。尽管美国革命的领导人亨利。亚当斯(henryadas)和汤姆斯。杰弗逊(thoasjeffern)作为学生研习法律时都曾经抱怨过柯克乏味单调的文风和只言片语、缺少连贯的评点,但后来他们都承认柯克的书让他们终身受益。亚当斯称柯克是&ldo;我们青少年时代的启迪者&rdo;。杰弗逊赞扬说:在论述英国宪政和公民权利方面,没有人比柯克造诣更深。为此,在向渴望学习法律的年轻人推荐书目时,杰弗逊总是选择柯克等人的普通法著作。

不仅美国第一代领导人制宪时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第二代领导人在巩固宪政方面也从其中汲取不少养份。有&ldo;伟大的首席大法官&rdo;美誉的约翰。马歇尔(johnarshall)自学法律时用的就是他父亲用过的一本威廉。布莱克斯通(sirwillia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注释》(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在美国革命前此书在美国已售出大约2500册左右,而当时的殖民地白人总人口不过150万上下。考文前引书第88页。据马歇尔自己讲他父亲并没有多少墨水,可见当时殖民者对法律的重视。)威廉是牛津大学法学教授,著名英国法权威。而马歇尔的同时代人、曾经在美国独立之初担任纽约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被认为是州法院系统中最了不起的大法官詹姆斯。肯特(jaskent)则回忆说:&ldo;这部著作鼓舞了我,使我产生了敬畏之情。&rdo;

对威廉和柯克的影响美国学者曾经给予很高的评价。美国一本标准的法律辞典就称:&ldo;威廉的法律理论基本上造就了殖民地居民的态度,并且在费城制宪会议上激烈地反映出来。&rdo;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rosepound)‐‐在20世纪上半叶对美国法律思想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法学家‐‐则认为:正是在美国最初两代法律家的努力下,&ldo;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基本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rdo;。

除了普通法传统外,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源泉无疑是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治理论,他借用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naturalrights)和有限政府的理论。对于洛克的影响,考文和王希都有充份的论述。值得注意的是,考文指出了洛克和柯克两人之间在观念上的联系和差别。他认为,洛克的自然法观突破了柯克就英国论英国的狭隘眼界,用普遍性的语言强调了一个普遍性的原理:&ldo;柯克努力使普通法历史上形成的程序成为约束权力、特别是英国王权的永久手段,而洛克给立法权施加的限制,更看重于保护个人权利。&rdo;此外,柯克的论述常常有&ldo;托古改制&rdo;的味道,而洛克则直截了当进入主题。但在突出制度建设(如司法审查)方面,洛克却没有柯克的先见之明。显然,他们俩人的区别既是因为时代不同:洛克的论述出现在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而柯克的看法却是发表在1640年英国革命之前;也因为身份不同:洛克是位政治哲学家,看重的是理性、观念、原则和普遍性,而柯克是位法律家,强调的是经验、历史、个案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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