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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看书网>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 第92章(第1页)

第92章(第1页)

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ldo;米兰达告诫&rdo;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ldo;米兰达告诫&rdo;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ldo;米兰达告诫&rdo;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ldo;米兰达告诫&rdo;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ldo;米兰达告诫&rdo;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此外,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风行,世界各国观众对美国警察每次抓获嫌犯之后高声宣读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台词已耳熟能详,使&ldo;米兰达告诫&rdo;实际上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嫌犯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pleadguilty),避免一场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法院审判程序,经法官批准,检方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证确凿被判有罪,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ldo;坦白从宽,抗拒从严&rdo;政策。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事到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ldo;米兰达告诫&rdo;的实际拥护者。

但一些忧国忧民的人士认为,&ldo;米兰达告诫&rdo;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权,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长此以往,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1968年,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广大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ldo;米兰达告诫&rdo;的高招儿。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erv,jr)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荒谬裁决。但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照宪法,这个议案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纠正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个途径是总统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法官任命权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组成,从而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判决。1969年沃伦大法官退休后,保守的尼克松总统千挑万选,反复斟酌,最后决定任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伯格(warreneburr,1969─1986任职)出任首席大法官。此公上任之初便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表示,沃伦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判决应予推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1966年的米兰达案和1963年的吉迪恩案。可是,由于这两个案例影响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一直未能被推翻。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74年,在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unitedstatesvnixon,1974)中,伯格大法官主持撰写法院判决书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录音带,结果&ldo;推翻&rdo;了尼克松的总统宝座。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都没想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从1993年开始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八年出现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1997年度的恶性刑事犯罪率比前一年奇迹般地下降了54尽管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律师免费侍候,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主儿却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失业率的降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原因,与保护嫌犯人权的&ldo;米兰达告诫&rdo;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对刑事犯罪率下降与&ldo;米兰达告诫&rdo;两者,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或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罗诉韦德案(1973)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育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一、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noraorvey)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给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得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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